被申请人一:海金智多兴绿碳科技(海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被申请人二:海金智多兴绿碳科技(海南)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三:深圳市智多兴投控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陈定良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909号)。仲裁请求为:
1.裁决撤销被申请人一与申请人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4月10日至2024年8月10日应得合同工资60000元;
2.裁决被申请人一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24年8月11日终止,被申请人一按《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经济补偿金的2倍向申请人支付离职赔偿金52436元;
3.裁决被申请人一承担支付法院支付令申请费1046.26元;
4.裁决解除被申请人一与申请人签订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及额外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合计41429.74元;
5.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4月9日拖欠工资92022.99元;
6.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7月2日至2024年8月10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4252.87元;
7.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7月2日至2024年4月9日工作日加班工资8220.69元;
8.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7月2日至2024年4月9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0758.62元;
9.裁决被申请人一按应付金额的100%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拖欠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4月9日工资加付赔偿金92022.99元;
10.裁决被申请人一按应付金额的100%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拖欠2024年4月10日至2024年8月10日应得合同工资加付赔偿金60000元;
11.裁决被申请人一按应付金额的100%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离职赔偿加付赔偿金52436元;
12.裁决被申请人一按应付金额的100%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7月2日2024年4月9日拖欠未休年休假工资加付赔偿金14252.87元;
13.裁决被申请人一按应付金额的100%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7月2日2024年4月9日拖欠加班工资加付赔偿金18979.31元;
14.裁决被申请人一承担与本案关联全部费用及本案请求事项(1至13)债务利息(四倍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至全部付清;
15.裁决被申请人二对本案请求事项(1至14)支付款项承担清偿责任;
16.裁决被申请人三对本案请求事项(1至14)支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5年5月15日下午2:30在庭审室6(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停车场东侧)三楼302)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