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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柯金女、柯冬霞、仇爱坚、何美玲、夏红英、韦玉珍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4】8822号至8827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8822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人民币20715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9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628.85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2242.50元;
四、准许申请人当庭自愿撤回请求确认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9日至2024年7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及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1月28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0581.93元的仲裁请求;
五、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8823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人民币68565.28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3月7日起至2024年7月6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8455.78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1359.77元;
四、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8824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9月10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46795.07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1925.11元;
三、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8825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46312.27元;
二、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1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8826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28135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8134元;
三、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四、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8827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41659.53元;
二、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1年7月30日至2024年10月1日期间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已于2025年3月27日张贴于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宝深路科陆大厦A座4层。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南停车场东侧)一楼立案大厅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深南劳人仲案【2024】8823号至8827号案件仲裁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深南劳人仲案【2024】8822号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