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薪力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江西达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
本委已受理周东发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1156号)。仲裁请求为:
1.确认周东发与宁波上嘉弘昇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2019年9月2日至2025年2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宁波上嘉弘昇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0000元;
3.宁波上嘉弘昇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2024年2月9日至2025年2月8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9000元;
4.宁波上嘉弘昇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期间绩效工资2113.2元;
5.宁波上嘉弘昇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054元;
6.湖南薪力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达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5年5月28日下午2:30在庭审室6(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停车场东侧)三楼302)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