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云捷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本委已受理程文胜诉你及重庆海云捷迅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海云捷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385号),诉求为:
1、请求重庆海云捷迅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合计金额3619.69元;
2、请求重庆海云捷迅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合计金额3619.69元;
3、请求重庆海云捷迅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26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小计金额3240.29元;
4、请求重庆海云捷迅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4月8日至2024年9月7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小计金额15172.41元;
5、请求重庆海云捷迅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2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小计金额4593.10元;
6、请求重庆海云捷迅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小计金额66600元;
7、请求重庆海云捷迅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小计金额5000元;
8、请求重庆海云捷迅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24年11月27日至2025年2月26日期间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小计金额24975元;
9、请求裁决与重庆海云捷迅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附件1《保密协议》、附件2《竞业禁止协议》中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于2025年2月27日解除;
10、请求北京海云捷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云捷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5年5月12日下午2:30在庭审室9(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停车场东侧)四楼401)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