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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吴金成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4】8488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事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9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41639.66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8月29日至2024年7月28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13930.99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的住房补贴人民币2420元;
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745.70元;
六、驳回申请人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已于2025年3月20日张贴于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赤湾社区赤湾四路前海丹华前海丹华4-1001。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南停车场东侧)一楼立案大厅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