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视智觉(深圳)算法技术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刘越、李超诉你及睿视智觉(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707、708号)。仲裁请求为:
1.睿视智觉(深圳)算法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刘越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66980.00元;
2.睿视智觉(深圳)算法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李超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56000.00元;
3.睿视智觉(深圳)算法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李超2024年整年报销款67654.71元;
4.睿视智觉(深圳)算法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刘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8725.00元;
5.睿视智觉(深圳)算法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李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95000.00元;
6.睿视智觉(深圳)算法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刘越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03643.00元;
7.睿视智觉(深圳)算法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李超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0758.62元;
8.睿视智觉(深圳)算法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刘越2019年、2020年的年终奖差额32667.00元;
9.睿视智觉(深圳)算法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李超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年终奖,小计金额:27523.74元;
10.睿视智觉(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5年5月7日下午2:30在庭审室2(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停车场东侧)二楼203)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