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丰幕墙技术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张小东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449号),仲裁请求为:
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小计金额:123570.00元;
2.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小计金额:116424.00元;
3.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小计金额:29106.00元;
4.支付2023年11月19日至2023年12月21日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小计金额:10296.72元;
5.支付2023年11月19日至2023年12月21日伙食补助费,小计金额:1600.00元;
6.支付2023年11月19日至2024年2月18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小计金额:42105.33元;
7.支付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费,小计金额:390.00元。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5年4月24日上午9:30在庭审室5(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停车场东侧)三楼301)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