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旭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姚南军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4】9445号)。仲裁请求为:1.泰州旭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1871元;2.泰州旭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8212元;3.泰州旭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553元;4.泰州旭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24年6月16日至2024年9月16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43659元;5.泰州旭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医疗费39元;6.泰州旭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5年3月13日上午9:30在庭审室4(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停车场东侧)二楼205)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