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才智慧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申请人一):
本委已受理赵明诉你及四川中才智慧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4】8501号)。仲裁请求为:
1.四川中才智慧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四川中才智慧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15322.84元;
2.四川中才智慧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四川中才智慧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543.56元;
3.四川中才智慧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四川中才智慧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6月6日至2023年9月17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24950.06元;
4.四川中才智慧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四川中才智慧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6月17日至2023年6月25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400.00元。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5年2月27日下午2:30在庭审室2(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停车场东侧)二楼203)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