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4】1224号。
申请人:陈*,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委托代理人:吕*,系*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前海*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樊*。
委托代理人:余*,系被申请人处员工。
案由:工资等争议。
申请人就上述争议向本委申请仲裁,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到庭,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余*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0月20日至2024年1月24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0100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24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5545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9月21日至2024年1月24日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3080元;4、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报销款449.92元;5、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5000元。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22年9月21日。
二、工作岗位:设计师。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9月21日至2023年9月21日,试用期为2022年9月21日至2022年10月21日。
四、月工资标准:申请人主张其入职后月工资为6000元,2023年10月1日起月工资调整为6700元;申请人主张其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期间的应发工资均为6000元/月,2023年10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的应发工资均为6700元/月。
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入职后月工资为6000元,2023年10月1日起月工资中增加奖金700元;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的应发工资均为6000元/月,2023年10月至2023年12月期间额外发放的700元奖金不应计算在工资范围内。
另,双方当事人当庭均确认申请人2023年10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的实发工资如下:2023年10月实发工资为6348.56元,2023年11月实发工资为6348.56元,2023年12月实发工资为6348.56元。
五、离职时间:申请人最后工作至2024年1月24日,次日起停止工作并离职。
六、关于工资:申请人主张其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24日期间正常出勤,被申请人未支付该期间工资,依法诉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24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5545元。
被申请人辩称其已足额支付2024年1月14日前的全部工资,仅欠付申请人2024年1月15日至2024年1月24日期间的工资,其中2024年1月24日申请人仅上了半天班,另,被申请人已为申请人缴纳2024年度1月至2月的社保费用,相关费用应在申请人应得费用中予以抵扣。
申请人确认社保个人承担部分为416.06元/月,请仲裁庭依法核算相应金额。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主张其已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4日前的全部工资,但其作为用人单位未向本委提交负有举证责任的有效证据证明申请人诉求期间的出勤情况及工资支付情况,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故,本委对申请人主张之诉求期间正常出勤、被申请人未支付工资的事实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及《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经依法核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24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4712.71元(6700元÷21.75天×18个工作日-社保个人部分416.06元×2个月)。
七、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申请人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到期后,被申请人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依法诉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0月20日至2024年1月24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0100元。
被申请人辩称其已就续签书面劳动合同问题与申请人达成一致,申请人同意暂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本委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并未续签劳动合同,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主张其已与申请人达成暂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协商一致意见,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本委对其前述主张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需支付申请人劳动合同到期的次日起满一个月后至离职前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根据申请人在职期间工资实发情况,经本委核算,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2023年10月22日至2024年1月24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9453.04元[2023年10月实发工资6348.56元÷21.75天×7个工作日+2023年11月实发工资6348.56元+2023年12月实发工资6348.56元+2024年1月实发工资4712.71元]。
八、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申请人主张入职被申请人处前未连续工作满12个月,但于2022年9月21日至2024年1月24日期间应享有年休假5天,依法诉求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9月21日至2024年1月24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3080元。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以应届生身份入职被申请人处,其应当在工作满一年后才享有年休假,被申请人仅需支付申请人2023年度1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无需支付其2024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本委认为,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前未连续工作满12个月,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应当自入职满一年起(即2023年9月21日起)享受带薪年休假,经本委依法折算,申请人于2023年度应享受带薪年休假1天[(102天÷365天)×5天=1.40天,不足一整天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于2024年度享受带薪年休假0天[(24天÷365天)×5天=0.33天,不足一整天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另,根据前述本委就工资支付情况查明的事实,2023年10月至12月期间每月额外的700元即使作为奖金也应当纳入员工工资组成部分,经核算,申请人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6175元。综上,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2年9月21日至2024年1月24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567.82元(6175元÷21.75天×1天×200%)。
九、关于报销款:本委认为,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支付其在职期间未报销款项合计449.92元,被申请人当庭同意支付该部分款项,事实清楚,故,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支付其报销款人民币449.92元,未超其依法应得报销款数额,本委予以支持。
十、关于律师费:本委认为,申请人为本案支付律师费5000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按照申请人在本案的胜诉比例,经本委核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315.95元{[19453.04元+4712.71元+567.82元+449.92元]÷[20100元+5545元+3080元+449.92元]×5000元}。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二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以上事实的认定,本委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0月22日至2024年1月24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9453.04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24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4712.71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9月21日至2024年1月24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567.82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报销款人民币449.92元;
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315.95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 舒 洋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带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