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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0075449597/2024-02321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4-12-30
名称: 公开裁决书54-深南劳人仲裁【2023】11141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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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54-深南劳人仲裁【2023】11141号

发布日期:2024-12-30  浏览次数:-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裁【2023】11141号。

  申请人:李*,女,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委托代理人:武*,系深圳市南山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张*。

  委托代理人:阳*,系广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案由:工资差额等争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上述劳动争议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武*到庭参加审理,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阳*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000元(当庭明确仲裁请求);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20日工资差额2000元(当庭明确仲裁请求);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0000元;4、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出具离职证明造成的损失30000元。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23年2月23日。

  二、工作岗位:选品。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23年2月23日起至2024年2月22日止的劳动合同。

  四、月工资标准及发放方式:申请人主张:申请人月工资10000元,没有工资结构,每月15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月工资。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月工资10000元,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2360元+绩效考核工资,申请人提供的《入职通知书》即可证明,确认申请人所述工资发放方式。

  经查,双方确认的《入职通知书》记载“薪资10K,结构为2360元+绩效考核...,本通知书将作为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附件之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等内容。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主张的月工资结构与双方确认的《入职通知书》查明情况相符,该通知书载明相关内容也属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故本委对被申请人主张的月工资结构予以采信并确认。

  五、工作时间及考勤方式:每周工作5.5天,每天工作8小时,以钉钉打卡方式记录考勤。

  六、离职情况:申请人最后工作至2023年11月20日,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0日通过钉钉向被申请人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七、关于工资差额问题。申请人诉称:申请人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1月20日期间正常出勤,但被申请人扣除2023年10月及11月份每月的绩效工资各2000元,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故依法诉求被申请人支付工资差额4000元。                              

  被申请人辩称:确认扣除申请人2023年10月及11月每月绩效工资各2000元,因申请人选品连续6个月利润亏损,故我方可以扣除其每月2000元绩效工资,扣除绩效是合理的。考核并非仅针对选品,绩效考核是为了激励选品运营及工作链条中的所有岗位。

  申请人表示:被申请人所谓的考核标准并未得到申请人确认,申请人只是负责开发选品的工作,仅是后勤辅助,发生亏损并非是申请人的责任,亏损应当由被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委认为:根据庭审事实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扣除其2023年10-11月绩效工资合计4000元,被申请人对此予以确认,并主张申请人连续6个月导致利润亏损故扣除绩效工资,但就此被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已对申请人进行2023年10-11月绩效考核程序,且被申请人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已就相关考核标准及细则进行过确定或约定,故被申请人以此扣除申请人2023年10-11月绩效工资合计4000元,依据不足,依法被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本委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信,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1月20日期间工资差额4000元,本委予以支持,被申请人应如数支付。

  八、关于经济补偿问题。申请人诉称:因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故申请人提出被迫离职,依法诉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10000元计算。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已按10000元/月的工资标准足额支付2023年3月至2023年9月期间工资。确认收到申请人2023年11月20日发出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对其解除理由不认可,我方已足额支付工资。

  本委认为:基于上述查明,被申请人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的事实明确,故申请人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诉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情形,故本委对申请人该项请求予以支持,结合双方确认的工资支付情况,经核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0000元(离职前月平均工资10000元×1个月)。

  九、关于未出具《离职证明》的损失问题。申请人诉称:因被申请人未开具《离职证明》导致申请人无法被下一家公司录取,故依法诉求收入损失30000元,诉求金额仅是估算。申请人确实在离职后没有另外再向被申请人提出出具《离职证明》的诉求。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离职后没有向被申请人索要《离职证明》,被申请人不可能追着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被申请人并未故意不给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且申请人应当做好工作交接。

  本委认为:申请人主张因被申请人未开具《离职证明》导致其收入损失,但就此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向被申请人主张开具《离职证明》且被申请人明确予以拒绝的情形,且申请人诉求金额系其估算,故申请人该项诉求,依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委认定的事实,本委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1月20日期间工资差额400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0000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  周冠辉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  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