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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0075449597/2024-02318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4-12-30
名称: 公开裁决书51-深南劳人仲案【2024】1053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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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51-深南劳人仲案【2024】1053号

发布日期:2024-12-30  浏览次数:-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4】1053号。

  申请人:蔡*,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委托代理人:陈*,系*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段*,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吴*。

  委托代理人:毛*,系*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案由: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等争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等争议一案向本委申请劳动仲裁,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独任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陈*、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毛*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劳动合同届满,即2024年7月11日;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13日至2023年1月17日期间工资27654.79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度及2023年度绩效奖金135123.29元;4、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密货币对应的工资收入240000元;5、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68149.31元;6、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9000元。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及月工资标准: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7月12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资深软件开发工程师,双方有签订期限为2021年7月12日至2024年7月11日的劳动合同。申请人固定年薪480000元,按月发放,每月27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40000元。

  二、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因劳动关系解除权属于消灭性形成权,即一经行使劳动关系解除权,便产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效力。双方确认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7日通过电子邮件及快递方式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即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7日行使劳动关系解除权,申请人确认收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电子邮件,清楚被申请人的解除劳动关系意思表示,产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效力,则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23年1月17日。

  三、关于离职情况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问题: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的辞退理由为公司内部组织架构调整,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目前处于待业状态,故依法诉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被申请人辩称,本案已过仲裁时效,申请人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1月17日解除,至今已一年有余,双方已失信任基础,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且公司已按《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约定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经济补偿155568元,无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及责任,故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申请人确认收到被申请人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经济补偿155568元。

  经查,申请人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委邮寄本案立案申请材料,本委于2024年1月16日签收。               

  本委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23年1月17日,申请人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委申请立案,故本案未超仲裁时效。《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载明被申请人以业务调整为由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存在业务调整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委对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违法辞退主张予以采信。另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因申请人已接受被申请人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且未提出异议或退回公司,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也超过一年,故本委认为,申请人以其实际行动接受被申请人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及补偿方案。其次,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劳动关系解除后的就业情况,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信任已丧失,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故对申请人要求继续履行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四、工资: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确认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13日至2023年1月17日期间工资,故对申请人诉求的上述期间工资本委不予支持。

  五、年度绩效奖金: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关于年度绩效奖金的约定,则年度绩效奖金并非被申请人的法定支付义务,被申请人有权根据自身经营情况等自主决定是否发放,故对申请人诉求的2022年度、2023年度绩效奖金本委不予支持。

  六、未休年休假工资: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入职被申请人时连续工作满12个月,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则其于2022年7月12日起在被申请人处享有年休假。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申请人每年度享有的年休假天数为20天,据此折算出申请人在2022年7月12日至2022年12月31日享有的年休假天数为9天。因申请人在2022年已休年假10.5天,不存在未休年假,故对申请人诉求的202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不予支持。经折算,申请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7日期间享有的年假不足1天,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无需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7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

  七、加密货币对应的工资收入:申请人签署的《CRO代币方案》第9条、第14条约定:CRO代币是雇佣合同外的特殊补偿项目,不属于申请人的正常或预期报酬,双方因《CRO代币方案》产生的任何争议或分歧由香港法院管辖。则申请人因《CRO代币方案》持有的CRO代币不符合《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工资支付方式,不属于工资,也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审理范围,故本委不予处理。

  八、律师费:因申请人本案仲裁请求均未获支持,故对其诉求的律师费亦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规定,以及本委依法认定的以上事实,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所有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仲裁员:曾翠箷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马艾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