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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0075449597/2024-02315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4-12-30
名称: 公开裁决书48-深南劳人仲案【2023】8082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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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48-深南劳人仲案【2023】8082号

发布日期:2024-12-30  浏览次数:-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3】8082号。

  申请人:于*。

  被申请人: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李*。

  委托代理人:李*,系*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案由:工资差额等争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工资差额等争议向本委申请劳动仲裁,本委依法受理后,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申请人于*、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李*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3月6日至2023年4月21日期间工资差额1200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项目中提成款22800元。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月工资标准及离职时间:申请人于2023年1月6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销售工程师。被申请人有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23年1月6日至2024年1月5日,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实际试用期亦为3个月。申请人试用期每月底薪7200元,转正后每月底薪8000元。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4月21日解除。

  二、工资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约定申请人试用期为3个月,实际亦按3个月履行,超过一个月,违反以上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应按转正月工资标准支付申请人2023年3月6日至2023年4月21日期间工资,但其实际按试用期月工资标准支付,未足额支付,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支付上述期间工资差额1200元未超出法定计算标准,本委予以支持。 

  三、提成: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提成的约定,被申请人也不认可,则申请人诉求的提成,因缺乏证据,本委不予支持。

  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2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因试用期考核不通过的原因,你我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因你方拒绝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特此发通知:1、自2023年4月21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本委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岗位录用条件、考核标准,且有告知申请人,即未提交证据证明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委采信申请人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未超出法定计算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双方确认被申请人已实际支付申请人离职补偿3600元,则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赔偿金差额4400元(8000元-3600元),本委予以支持。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以及本委依法认定的以上事实,裁决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3月6日至2023年4月21日期间工资1200元;

  二、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400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仲裁员:曾翠箷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马艾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