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4】2883号。
申请人:房*,女,公民身份号码:*,住所:*;
委托代理人:钟*,系深圳市南山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前海*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
法定代表人:马*。
案由:工资等争议。
上述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工资等争议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钟*到庭,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仲裁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28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02252.87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0月29日至2024年3月7日期间的产假工资34666.67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6586.87元。
经查:被申请人系依法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营业期限为永续经营。
申请人当庭称:申请人有社保清单、银行流水可以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于2017年9月入职深圳市*有限公司担任财务,具体入职日期已不记得。2021年7月入职被申请人处,具体日期不清楚。申请人与深圳市*有限公司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找不到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社保清单、银行流水可以证明申请人主张的入职两公司的时间。申请人月工资8000元,没有工资结构。2017年9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工资由深圳市*有限公司发放,2021年7月起由被申请人每月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月工资,领取工资不需要在工资表上签名,没有发放工资条。申请人在职期间,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以指纹打卡方式记录考勤。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2日分娩,2023年10月29日开始休产假至2024年3月7日,2024年3月7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劳动合同到期,让申请人尽快交接工作并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配偶即被申请人实际控制人郭*的短信聊天记录截图可以证明。因为还在产假期间,故尚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申请人认为离职时间为2024年3月7日。申请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28日期间正常出勤,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该期间工资,故依法按8000元×12个月+8000元÷21.75天×17天(2023年10月)=102252.87元计算诉求。申请人2023年10月29日至2024年3月7日期间休产假,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产假工资,故依法按8000元÷30天×130天=34666.67元计算诉求,有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2日生产。申请人还在休产假期间,被申请人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劳动合同已到期,要求申请人尽快办理交接手续,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属于违法解除,故依法按休产假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8198.99元×6.5个月×2倍=106586.87元计算诉求赔偿金。
申请人就其上述主张,向本委提交了银行流水、社会保险参保明细表、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银行流水记载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期间发放的月工资金额分别为:7787.65元、7787.65元、7787.65元、7787.65元、7727.15元、7775.65元;2022年2月至6月没有工资发放记录,2022年7月发放工资7715.65元、8月没有工资发放记录、9月发放工资7715.65元,2022年10月至12月没有工资发放记录,2022年度共有8个月没有工资发放记录;2023年1月发放工资7775.65元和7715.65元、2月发放工资7715.65元、3月没有工资发放记录、4月发放工资7715.65元、5月至7月没有工资发放记录、8月发放工资7715.65元、9月至10月没有工资发放记录、11月发放工资7715.65元,2023年度共有7个月没有工资发放记录。社会保险参保明细表记载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交了2021年7月至2024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2日在深圳大学总医院生产一子。申请人提交聊天记录记载3月7日下午收到“合同已到期,尽快交接”的信息。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申诉、庭审笔录、银行流水、社会保险参保明细表、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为凭,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仲裁庭审,本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按缺席裁决。被申请人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辩论等权利,由被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人提交的社会保险参保明细表记载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交社会保险,本委对申请人依此提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予以采信,即本委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明确,其双方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同时,本委对申请人所主张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月工资标准、月工资发放、产假期间、离职时间等相关申诉事宜均予以采信。
关于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28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委无法核实申请人的具体月工资标准、出勤情况以及被申请人是否支付申请人该期间工资,依法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根据本委前述查明被申请人间断性支付申请人月工资情况,本委无法确认被申请人所支付申请人的具体月工资时间段,故本委采信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未支付其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28日期间工资的主张。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经本委核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该期间工资97504.59元【(8000元×12个月+8000元÷31天×28天(2023年10月)-申请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缴交金额5721.22元(养老3640元+医疗1989.18元+失业92.04元)=97504.59元】。
关于2023年10月29日至2024年3月7日期间的产假工资: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委无法核实申请人的具体月工资标准、休产假情况以及被申请人是否支付申请人该期间工资,依法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根据本委前述查明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月工资情况,本委采信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未支付其2023年10月29日至2024年3月7日期间产假工资的主张。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经本委核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该期间工资32985.1元【8000元÷31天×3天(2023年10月)+8000元×4个月(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8000元÷30天×7天(2024年3月)-申请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缴交金额1655.76元(养老1123.68元+医疗503.92元+失业28.16元)=32985.1元】。
关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委无法核实申请人的具体离职时间及原因,依法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根据申请人当庭陈述以及本委查明的事实,本委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劳动合同的解可视为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同意即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因此,本委依职权将申请人该诉求调整为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根据申请人的月工资标准以及在被申请人处的工作时间,经核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4000元(8000元×3个月)。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及其它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委对本案事实的认定,本委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28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97504.59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0月29日至2024年3月7日期间的产假工资32985.1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4000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裁决事项,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胡红琳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