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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0075449597/2024-02312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4-12-30
名称: 公开裁决书45-深南劳人仲案【2024】2877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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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45-深南劳人仲案【2024】2877号

发布日期:2024-12-30  浏览次数:-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4】2877号。

  申请人:谈*,男,身份证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吕*。

  委托代理人:袁*,系被申请人处员工;沈*,系被申请人处员工。

  案由:年终奖争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年终奖争议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本委依法受理并开庭审理。申请人谈*到庭参加仲裁庭审,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袁*、沈*到庭参加仲裁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如下: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 1月1日年终奖400000元。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21年3月8日。

  二、工作岗位:密码学专家。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订立有期限自2021年3月8日起至2024年3月7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

  四、离职时间及原因:申请人最后工作至2024年1月13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所在项目组解散,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次日起正式离职,有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五、关于年终奖事宜:申请人主张入职时被申请人约定申请人目标年薪770000元,其中月度收入48100元,目标年终奖192800元,于2023年7月1日调整目标年薪为835000元,其中月度收入调整为52200元,目标年终奖调整为208600元,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发放申请人2022年度、2023年度年终奖,故依法诉求,2022年按48100元×4个月计算,2023年按52200元×4个月计算,合计401200元,仅诉求400000元。

  申请人就其主张向本委提供《劳动合同》予以证明,该合同内容约定申请人入职时年终奖金192800元,年终奖金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浮动,最低为零,2023年7月1日起目标年终奖由192800元调整为835000元。

  被申请人对《劳动合同》质证:三性均认可。

  被申请人主张奖金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及个人工作绩效考核后发放,被申请人2022年度、2023年度公司绩效表现恶化,公司经营亏损惨重,被申请人全体员工均未取得年终奖金,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署《劳动关系协商解除协议》,申请人无权再主张2022年度年终奖金。

  被申请人就其主张向本委提供《劳动关系协商解除协议》、《绩效及业务激励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据《劳动关系协商解除协议》显示:离职补偿金及其他离职结算条款约定被申请人同意支付申请人123570元离职补偿金,同时申请人享有:......按2023年实际工作时间折算的年终奖金(依据公司规则计发)......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履行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即告全部履行完毕,落款处盖有被申请人公章及有申请人签字,落款日期2023年12月14日;据《绩效及业务激励管理办法》显示:内容约定常规降级考核发放规则,员工个人奖金=个人奖金标准×整体奖金系数×个人奖金系数,具体如下:①、公司绩效完成情况影响整体奖金系数,原则如下: A.完成董事会目标的,整体奖金系数为100%; B.完成公司内部考核目标,但未达董事会目标的,将根据实际业绩完成情况对整体奖金系数进行下调;实际完成较公司目标差距较大的,整体奖金系数为0;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显示:内容统计被申请人2023年度纳税情况,其中统计被申请人2023年度利润总额计算明细,营业利润栏显示“-106146452.92元”,应缴税和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显示均为0元。

  申请人对《劳动关系协商解除协议》质证: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及关联性不认可;对《绩效及业务激励管理办法》质证:关联性认可,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申请人未见过也未签过;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质证: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庭审中,申请人确认收到协商一致解除协议中约定的款项123570元,表示双方虽有签订《劳动关系协商解除协议》,但签署时申请人有明确要求被申请人发放2022年度及2023年度的年终奖,并提供“聊天记录”予以证明。

  据“聊天记录”显示:该证据为电子打印件,内容记录申请人与备注名称“彭*”用户聊天,该用户2023年4月19日表示“刚刚跟HR聊了一下,他们的答复是奖金可能在6月份发”。

  被申请人对“聊天记录”质证:三性不认可,聊天记录截图并不连贯完整,且聊天内容中彭*系申请人的直属上司,但无权代表被申请人。

  本委认为:首先,申请人虽提供“聊天记录”证明其享有2022年度年终奖,但该聊天内容形成日期为“2023年4月19日”,而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4日签署《劳动关系协商解除协议》事实清楚,该协议中仅约定按申请人2023年实际工作时间折算的年终奖金(依据公司规则计发),并未约定申请人可享有2022年度年终奖,即双方当事人已于2023年12月14日就2022年度年终奖发放与否协商一致,该协议可反映申请人不再享有2022年度年终奖。其次,双方签署《劳动合同》事实清楚,其中约定“年终奖金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浮动,最低为零”,即年终奖并非固定必须发放,年终奖发放与否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而经申请人认可真实性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反映被申请人2023年度的营业利润为负数,与被申请人主张2023年度经营亏损相吻合,被申请人2023年度经营亏损,被申请人根据《劳动合同》不再发放年终奖符合双方约定的情形。综上,申请人未能有效证明其符合发放年终奖的条件,其诉求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 1月1日年终奖,依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委对以上事实的认定,本案件仲裁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本案的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仲 裁 员   吴   君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孙义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