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3】10195号。
申请人:黄*,男,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尹*,系*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法定代表人:王*。
案由:工资等争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工资等争议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黄*及委托代理人尹*到庭;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王*到庭参加仲裁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工资20000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25日期间工资14712.64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25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8390.80元;4、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80000元;5、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15000元。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双方确认申请人于2021年1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申请人主张于2009年9月14日入职广州*有限公司,申请人于2015年3月18日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王*安排入职深圳市*中心,2019年5月29日由法定代表人王*要求申请人变更劳动合同,并于2021年1月1日签订工龄承接协议书,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自2009年9月14日起的工作年限计入被申请人处。
二、工作岗位:系统分析师。
三、劳动合同: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前后签订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四、月工资情况:申请人月工资为固定月薪20000元,没有工资结构;每月15日左右由法定代表人以微信转账或个人银行账户方式发放上月的部分工资,再由被申请人对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月剩余工资。不需要签名领取工资,没有发放工资条。
五、工作时间及考勤方式:申请人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以指纹打卡方式记录考勤。
六、离职时间及离职原因:于2023年10月24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通过微信方式及EMS快递方式向被申请人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七、关于2023年9月1日至10月24日的工资:申请人主张因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自2023年9月1日起放假,系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提供劳动,但被申请人没有支付申请人该期间的工资,故依法诉求,按20000元/月×1个月+20000元/月÷21.75天×16天计算。
被申请人则当庭表示确认自2023年9月1日起安排申请人放假,未安排申请人进行工作,确认未发放2023年9月份工资。
本委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以及被申请人答辩,被申请人确认未支付申请人2023年9月份工资20000元及10月份工资2360元,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委对被申请人的主张予以支持,即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3年9月工资20000元、10月份工资2360元,合计22360元。申请人2023年10月份未提供劳动,故其诉请被申请人按20000元/月的标准支付2023年10月份的工资于法无据,本委不予支持。
八、关于年休假工资:申请人主张其2023年度享有带薪年休假15天,经折算,请求期间应享受带薪年休假12天,期间2023年7月26日已休带薪年休假1天,剩余11天未休,故依法诉求,按20000元÷21.75天×11天×200%计算。
被申请人则辩称申请人2023年度享有带薪年休假天数为15天,但申请人本年度实际只工作了7个月,按比例计算,申请人实际可得假期只有9天,根据系统记录申请人分别于2023年4月12日至13日、2023年7月26日已休3天带薪年休假,所以申请人实际只有6天假期未休。被申请人向本委提交了系统休假审批截图予以证明。
申请人当庭另表示申请人于2022年9月9日结婚,2023年4月12日至13日属于延后休婚假,不属于年休假。对被申请人提交的系统休假审批截图质证表示三性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未提交原始载体。
本委认为:首先,根据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以及被申请人答辩可知,申请人在2023年度享有带薪年休假15天事实清楚。其次,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在2023年1月1日至10月24日期间依法应享受12天带薪年休假。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于2023年4月12日至13日期间已休2天带薪年休假,但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系统记录截图载明,该假别属于婚假。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婚假不计入年休假假期。据此,本委对被申请人的该主张不予采信。最后经查明,申请人已于2023年7月26日休1天带薪年休假。据此,申请人在2023年1月1日至10月24日期间尚有11天带薪年休假未休。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根据申请人的月工资,经本委核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3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为20229.88元(20000元÷21.75天×11天×2倍)。现申请人仅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8390.80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委予以支持。
九、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申请人主张申请人拖欠工资及未缴纳社保,申请人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故依法诉求,按申请人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20000元×14.5个月计算,现仅请求280000元。被申请人在工龄承接协议书中有盖章确认承接申请人的工龄。
被申请人答辩称申请人提交的《工龄承接协议书》的内容存在问题,不可用作计算补偿的依据。确认在《工龄承接协议书》盖章,但只承认申请人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龄。
经查:工龄承接协议记载甲方为深圳市*中心、乙方为申请人、丙方为被申请人。甲方和乙方确认:自2009年9月14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乙方和丙方确认:自2021年1月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丙方同意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入乙方在丙方的工作年限,即乙方在丙方的工作年限自2009年9月14日开始计算,若乙方将来与丙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丙方依法应支付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丙方的工作年限内。
本委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以及本委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申请人2023年9月份工资事实清楚,申请人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另被申请人在工龄承接协议中确认承接申请人入职其单位之前自2009年9月14日起的工龄,事实清楚,本委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及申请人的月工资标准,经本委核算,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80000元,未超过法定计算标准,本委予以支持。
十、关于律师费的问题:申请人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证明其为本案支付了律师费15000元。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及按申请人的胜诉比例进行折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
裁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及其它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委对本案事实的认定,本委仲裁裁决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9月1日至10月24日期间的工资合计22360元;
二、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8390.80元;
三、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80000元;
四、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裁决事项,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刘铁君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义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