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4】906号。
申请人:马*,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林*、温*,均系*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陶*。
委托代理人:曾*,系*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于*,系被申请人处员工。
案由:加班工资等争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加班工资等争议一案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林*到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曾*、于*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确认,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11月24日期间的工作日加班工资197416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11月24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154456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11月24日期间的出差津贴22300元;4、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6000元。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22年9月1日。
二、工作岗位:供应商质量工程师。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2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
四、月工资标准:申请人月工资为25000元,自2023年3月起调整为27000元。
五、离职时间及原因:申请人因个人原因于2023年11月24日离职。
六、关于加班工资问题:申请人主张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11月24日期间工作日共加班916小时、休息日共加班537.5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结构没有包含加班工资。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上述期间的加班工资,故依法诉求,工作日加班工资按25000元÷21.75天÷8小时×916小时×150%=197413.79元计算、休息日加班工资按25000元÷21.75天÷8小时×537.5小时×200%=154454.02元计算,以当庭计算为准。
被申请人辩称:其未安排申请人加班,申请人也没有申请过加班。同时,申请人在离职协议也确认劳动报酬含加班工资已结清,双方无其他争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该协议对双方有约束力。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被申请人提交经申请人认可真实性的《离职协议》载明:“甲方:深圳*有限公司,乙方:马*,身份证号码:*……1、甲、乙双方于2022年9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现双方协商一致于2023年11月24日终止劳动关系……4、本协议已对双方因终止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作了全面约定,双方确认,均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已依法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履行了各自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再因为原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或终止向对方要求其他费用、赔偿或补偿。劳动报酬含加班工资亦已结清,双方无其他争议……5、本协议经甲方盖章及乙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深圳*有限公司加盖公章,乙方:马*签字确认,2023年11月24日……”。
本委认为:《离职协议》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执行。据《离职协议》查明,该协议第4条明确约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已依法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履行了各自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再因为原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或终止向对方要求其他费用、赔偿或补偿。劳动报酬含加班工资亦已结清,双方无其他争议。综上,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理由不成立,于法无据,本委不予支持。
七、关于出差津贴问题:本委认为,如上述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任何一方都不再因为原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或终止向对方要求其他费用、赔偿或补偿,双方无其他争议。据此,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支付出差津贴,理由不成立,于法无据,本委不予支持。
八、关于律师代理费问题:本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本案的仲裁请求未获得支持,故其诉求律师代理费,本委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等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及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仲裁员 刘 慧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贺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