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3】10787号。
申请人:龚*,男,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唐*,系*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孔*,系*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张*。
委托代理人:赵*,女,系被申请人员工。
案由:工资等争议。
上述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工资等争议一案,向本委提出申诉,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唐*到庭,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1829.33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10530.56元、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期间工资9494.58元、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工资10530.56元、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工资10530.56元、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工资10504.97元、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11日期间工资4397.81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绩效工资9000元;4、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8000元。
经查:被申请人系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张*。
被申请人提供的答辩书称:一、申请人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辞职申请,有《辞职申请单》及《离职证明》为证,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8月10日解除,有《离职证明》为证。申请人2022年11月份实发工资为10530.56元,2023年1月份实发工资为9333.22元,2023年5月份实发工资为10530.56元,2023年6月份实发工资为10504.97元,2023年7月份实发工资为10376.65元,2023年8月份实发工资为4304.35元,有工资表为证。三、被申请人认可申请人诉求的绩效工资9000元。四、被申请人经营困难,现金流紧张,并无故意和恶意克扣劳动报酬,律师费应以5000元为基数计算。
庭审中,申请人称:有《劳动合同》可以证明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记录甲方为被申请人,乙方为申请人,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10月31日至2025年10月30日,落款处双方已签字盖章。
申请人当庭表示: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软件测试工程师,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10月31日至2025年10月30日。申请人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11000元+绩效工资1000元(按季度发放),被申请人每月25日左右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申请人上月工资,申请人不需要在工资表上签名领取工资,被申请人没有发放工资条。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工资银行流水,申请人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11829.33元。2023年8月10日因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申请人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有被申请人提交的《离职申请单》为证。申请人最后工作日为2023年8月11日,离职时间为2023年8月11日,有被申请人提交的《离职手续办理流程单》为证,有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对《离职证明》上的签名确认,但对内容不确认,申请人当时是因为找工作的需要才签了这份《离职证明》,被申请人才愿意出具。
因为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申请人被迫离职,故依法诉求补偿金。按照申请人离职前月平均工资11829.33元×1个月计算。申请人诉求期间正常出勤,被申请人未支付该期间工资,故依法诉求。对被申请人核算的2022年11月、2023年1月和2023年5月工资数额予以认可。2023年6月按照11000元-社保351.44元-公积金118元=10530.56元计算;2023年7月按照11000元-社保351.44元-公积金118元-个税25.59元=10504.97元计算;2023年8月按照11000元÷21.75天×9天-个税153.91元=4397.81元计算。申请人为本案支付了律师费8000元,有我方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为证。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诉求被申请人承担。
本委认为:本委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仲裁庭审活动,应视为其自动放弃陈述、申辩、质证、调解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委对被申请人按缺席裁决。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提交任何反证证明,故本委采纳申请人的证据材料。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本委对申请人提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予以采信。被申请人未提交申请人的入职登记表、离职申请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致使本委无法核实申请人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月工资标准、离职时间及原因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本委对申请人提出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月工资标准及工资支付情况等申诉事由均予以采信。
一、被申请人提供的《离职手续办理流程单》记录“计算考勤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11日,薪资结算至2023年8月11日”,依据《离职手续办理流程单》,本委对申请人提出的离职时间予以采纳。
二、关于工资及绩效问题:双方确认2022年11月份实发工资为10530.56元,2023年1月份实发工资为9333.22元,2023年5月份实发工资为10530.56元,2022年11月份至2023年7月份绩效工资为9000元。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为10530.56元,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期间的工资9333.22元,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10530.56元,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的绩效工资9000元。
经查,申请人2023年6月份个税为0元,2023年7月份个税为25.59元、2023年8月份个税为153.91元,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提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工资10530.56元、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工资10504.97元、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11日期间工资4397.81元的诉求并未超出法定标准,本委予以支持。
三、被申请人提供的《辞职申请单》记录辞职理由“未按劳动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故本委对申请人提出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提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829.33元的诉求并未超出法定标准,本委予以支持。
四、关于律师费问题:申请人就其提出的律师费诉求,已向本委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证明律师费为8000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费代理费用可以由单位承担,律师费最高为5000元,经本委核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
综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六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委裁决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为10530.56元、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期间的工资9333.22元、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10530.56元、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工资10530.56元、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工资10504.97元、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11日期间工资4397.81元,小计55827.68元;
二、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的绩效工资9000元;
三、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829.33元;
四、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该裁决事项,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谢荣峰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