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4】1082号。
申请人:叶*,女,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吕*、廖*,系*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许*。
委托代理人:陈*、兰*,系被申请人处员工。
案由:赔偿金等争议。
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赔偿金等争议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叶*及委托代理人吕*到庭参加审理,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兰*到庭参加仲裁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6368.8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6000元。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21年5月10日。
二、工作岗位:产品授权助理。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有签订期限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4年5月9日止的劳动合同。
四、月工资标准:申请人主张每月工资8400元,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2360元+职务工资2200元+岗位工资1500元+补贴1500元+绩效840元,另有提成;每月10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月工资。不需要签名领取工资,有发放电子工资条。
被申请人当庭称,申请人没有提成,申请人其它陈述均属实。
五、工作时间及考勤方式:申请人每周至少休息1天,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以钉钉打卡方式记录考勤。
六、离职情况: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9日以公司业务架构调整、申请人的岗位被取消为由向申请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2月9日解除,已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七、关于赔偿金问题:申请人主张不认可被申请人的辞退理由,认为被申请人系违法辞退,故依法诉求,按照离职前平均工资9394.8元×3个月×2倍=56368.8元计算。申请人2023年1月至6月产假期间的每月应发工资均为8400元。
被申请人当庭没有证据证明公司业务架构调整、岗位被取消的事实存在。确认申请人2023年1月至6月产假期间的每月应发工资均为8400元。
经查,据申请人提交经被申请人真实性认可的证据二《工资条》显示:2023年7月工资支付18486.76元(已代扣社保个人847.08元、公积金个人461元、个税62.76元)、2023年8月工资支付7029.16元(已代扣社保个人847.08元、公积金个人461元、个税62.76元)、2023年9月工资支付7029.17元(已代扣社保个人847.08元、公积金个人461元、个税62.75元)、2023年10月工资支付7232.86元(已代扣社保个人847.08元、公积金个人461元、个税69.06元)、2023年11月工资支付7266.21元(已代扣社保个人847.08元、公积金个人461元、个税95.71元)、2023年12月工资支付7029.16元(已代扣社保个人847.08元、公积金个人461元、个税62.76元)。
本委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就其解除事实及解除依据进行举证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故本委对被申请人的主张不予采信。被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其作出辞退决定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申请人辞退申请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经核算,申请人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应发工资为9394.8元,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6368.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
八、关于律师费问题: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胜诉的,已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超过部分由申请人承担。根据本案裁决结果,按照胜诉比例核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委认定的事实,本委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56368.8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的,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林 瑶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赵钦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