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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0075449597/2024-02294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4-12-30
名称: 公开裁决书27-深南劳人仲案【2024】353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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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27-深南劳人仲案【2024】353号

发布日期:2024-12-30  浏览次数:-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4】353号。

  申请人:颜*,女,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吴*,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佘*。

  委托代理人:谢*,系*律师事务所律师;郭*,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由:经济补偿等争议。

  申请人就上述争议向本委申请仲裁,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颜*及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审理,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谢*及郭*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7670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6000元。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20年5月6日。

  二、工作岗位:电商客服。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23年5月6日至2025年5月5日。

  四、月工资结构:申请人月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4000元+绩效(1100元至1500元)+提成(不固定),每月5日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上月工资,不需要在工资表上签名领取工资,有发放电子工资条。

  五、关于离职情况及补偿:申请人主张因被申请人未按时足额支付申请人2023年10月绩效工资及未缴纳社会保险,调岗降薪,申请人被迫离职,2023年12月1日有向被申请人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申请人最后工作日为2023年12月1日,当天正式停止工作离职,有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因申请人被迫离职,故依法诉求。按5534元/月×5个月计算。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日自行离职,申请人最后工作日为2023年11月30日,次日正式停止工作离职,没有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确认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申请人已足额发放申请人2023年10月份的工资,因被申请人2023年11月核算申请人2023年10月份工资时,发现申请人2023年10月份存在绩效不达标的情形,故被申请人2023年11月发放申请人2023年10月份工资时并未发放2023年10月份绩效工资,后因申请人自行离职,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5日补发申请人2023年10月份绩效工资1180元。双方没有关于绩效的具体书面约定。

  经查,申请人提交的《工资表》中载明内容为:申请人2022年12月份工资为4982.36元、2023年1月份工资为5191.97元、2023年2月份工资为4597.36元、2023年3月份工资为4947.36元、2023年4月份工资为5197.36元、2023年5月份工资为4947.36元、2023年6月份工资为4997.36元、2023年7月份工资为4697.36元、2023年8月份工资为4947.36元、2023年9月份工资为4627.36元、2023年10月份工资为3630.46元、2023年11月份工资为5675.46元、2022年奖金为3104元。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工资表》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委认为,结合前述认定事实及庭审查明情况,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2023年10月份存在绩效不达标的情形,但被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关于绩效考核标准及发放标准的相关书面约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被申请人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申请人2023年10月份绩效工资的情形,申请人以此为由被迫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经核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9567.59元[(4982.36元+5191.97元+4597.36元+4947.36元+5197.36元+4947.36元+4997.36元+4697.36元+4947.36元+4627.36元+3630.46元+5675.46元+3104元÷365天×31天)÷12个月×4个月]。

  六、关于律师费: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申请人因该劳动争议案件支付律师费6000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胜诉的,已支付的代理费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部分由申请人承担。根据本案裁决结果,申请人诉求律师费,按照胜诉比例核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诉求律师费4243.06元(19567.59元÷27670元×6000元)。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以上事实的认定,本委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19567.59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4243.06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员  邓思淇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方淦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