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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0075449597/2024-02291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4-12-30
名称: 公开裁决书24-深南劳人仲案【2023】4536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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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24-深南劳人仲案【2023】4536号

发布日期:2024-12-30  浏览次数:-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3】4536号。

  申请人:叶*,男,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委托代理人:彭*,系深圳市南山区法律援助处指派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以下简称“被一”)。

  法定代表人:袁*。

  被申请人二:*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以下简称“被二”)。

  法定代表人:袁*。

  案由:工资等争议。

  申请人就上述争议向本委申请仲裁,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叶*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到庭参加仲裁庭审,两被申请人未到庭参加庭审,本委依法对其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请求被一支付申请人2023年3月16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9793.1元;2、请求被一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24000元;3、请求被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查,被一系依法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为永续经营。被二系依法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为永续经营。

  相关案情

  一、关于劳动关系:申请人主张2022年10月8日入职被二处,2023年3月16日应被二要求将劳动关系转入被一处,担任3D建模岗位。申请人与被二签订期限为2022年10月8日至2025年10月7日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月工资9600元,转正后月固定工资12000元,没有工资结构,与被一签订期限为2023年3月16日至2026年3月15日的劳动合同,月工资12000元;每月15日左右通过被二公司公账发放工资,不需要签名领取工资,没有发放工资条,自劳动关系转入被一后从未发放过工资;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以钉钉打卡方式记录考勤;申请人最后工作至2023年5月31日,次日起正式停止工作离职,没有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两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本委对两被申请人依法按缺席裁决。申请人就其主张与两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向本委提交了分别加盖两被申请人公章的《劳动合同书》(该证据记载的合同期限、月工资标准、工作岗位与申请人陈述相符)、《工龄承接协议书》(查明部分内容载明“甲方(原用人单位):*有限公司(被二),(新用人单位):*有限公司(被一),乙方:叶*……为了明确甲乙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友好协商,签署如下协议:一、甲方、乙方一致确认,甲方*有限公司与乙方的劳动关系自2022年10月08日开始,于2023年03月15日解除,乙方在甲方的以上工作年限由*有限公司(被一)承接,因此甲方无需对乙方进行经济补偿。二、乙方和甲方新用人单位名称:*有限公司(被一)于2023年3月16日建立劳动关系……”,协议页尾加盖被一的公章,有申请人签名)予以证明。因两被申请人未向本委提交书面答辩及与本案相关的任何证据材料,依法应对其负有举证责任的事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本委依法采信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确认申请人于2022年10月8日至2023年3月15日期间与被二存在劳动关系。被一于2023年3月28日成立,本委依法认定申请人于2023年3月28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与被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时,依据上述证据载明内容,采信申请人主张的工作岗位、月工资标准及支付情况、离职时间等相关事项。

  二、关于工资:申请人主张2023年3月16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正常出勤,但被一没有支付申请人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故依法诉求,按12000元÷21.75天×12天+12000元×2个月=30620.68元计算,现仅诉求29793.1元。

  本委认为,结合前述本委认定事实及庭审查明情况,被一未能举证证明已及时足额支付申请人2023年3月16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及出勤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委对申请人主张上述期间的出勤情况及工资未及时足额支付的情况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及《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经核算,申请人诉求被一支付2023年3月16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报酬)29793.1元,未超法定标准,本委予以支持。

  三、关于补偿金:申请人主张因被一拖欠工资,申请人被迫离职,并向两被申请人注册地址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故依法诉求。按12000元×1个月计算,以当庭计算为准。

  经查,申请人提交的《邮单截图》及《快递查询截图》显示,申请人向两被申请人注册地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本委认为,据前述查明事实,被一未及时足额支付申请人工资的事实清楚,申请人以此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向两被申请人送达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故,申请人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诉求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根据双方签订的《工龄承接协议书》,本委将申请人在被二、被一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经本委核算,申请人离职前月平均工资11579.22元【(9600元+9600元÷22天×5天+12000元÷22天×17天+12000元×5个月)÷7个月】,被一应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1579.22元(11579.22元/月×1个月)。

  四、关于连带责任:申请人主张《工龄承接协议书》及《解除劳动协议》可以证明两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关联,申请人的工作地点一直为被二的注册地,两被申请人的股东均为袁*,申请人认为两被申请人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形,故依法诉求。

  本委认为,据前述《工龄承接协议书》查明,被二与申请人劳动关系于2023年3月15日解除,工作年限由被一承接,因此申请人诉求被二对被一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据,本委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及《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以上事实的认定,本委裁决如下:

  一、被一支付申请人2023年3月16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29793.1元;

  二、被一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11579.22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  赖细辉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方淦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