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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0075449597/2024-02290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4-12-30
名称: 公开裁决书23-深南劳人仲案【2023】1974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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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23-深南劳人仲案【2023】1974号

发布日期:2024-12-30  浏览次数:-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3】1974号。

  申请人:邓*,男,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被申请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

  法定代表人:陈*。

  委托代理人:郑*、刘*,系被申请人处员工。

  案由:赔偿金争议。

  申请人就上述劳动争议向本委申请仲裁,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邓*到庭参加审理,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郑*、刘*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0000元。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20年8月17日。

  二、工作岗位:驾驶员。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四、月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工资结构包括底薪2200元+岗位工资2500元+绩效奖金1800元+社保补助500元+餐补900元+电话费100元,另有装车费(不固定)。

  五、工作时间及考勤方式: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时间不固定,无需记录考勤。

  六、离职过程及赔偿金: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主管郑伟鹏于2023年1月19日电话告知申请人无需再回公司上班,理由为申请人在职期间请假太多,被申请人单方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被申请人系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故依法诉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按8000元/月×2.5个月×2倍计算。申请人2023年1月19日起正式离职。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9日电话与申请人沟通,因申请人在职期间请假太多,影响被申请人业务发展,被申请人提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同意,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不同意支付赔偿金。确认申请人的离职时间。

  本委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就其解除理由及解除依据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主张因申请人在职期间请假太多,与申请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未提交相关管理制度证明“请假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委对被申请人的主张不予采信,据此,本委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系违法解除的事实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40000元,本委予以支持。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以上事实的认定,本委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40000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员:陈宝伟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方淦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