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4】113号。
申请人:祝*,女,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
法定代表人:吴*。
案由:经济补偿等争议。
申请人就上述争议向本委申请仲裁,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祝*到庭参加审理,被申请人未到庭参加庭审,本委依法对其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1、请求被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通知金10000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4000.00元。
相关案情
一、关于劳动关系:申请人主张于2023年9月1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2023年9月至10月期间担任中控,11月份起调整为主播,双方有签订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但被申请人未将劳动合同文本给申请人,故不清楚劳动合同具体期限;试用期月工资标准为7000元,岗位调整为主播后月工资标准为10000元,每月10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上月工资,不需要在工资表上签名领取工资,有发放工资条;申请人最后工作日为2023年11月28日,次日起正式停止工作离职,没有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本委对被申请人依法按缺席裁决。申请人主张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向本委提交了《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查明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了2023年9月至2023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调薪通知单》(记载“员工祝*:基于您一直以来优秀的工作表现,我们高兴的通知您,您的职务更改为主播,并对您的薪资做以下调整:基本工资调整为10000元/月,生效日期:2023年11月1日……”落款处加盖被申请人公章,落款日期2023年11月1日)、“转账记录”(该证据显示,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至2023年12月期间于每月中旬分别向申请人汇入工资4376.71元、6807.05元、8699.30元)予以证明。据此,本委对申请人主张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予以采信,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因被申请人未向本委提交书面答辩及与本案相关的任何证据材料,依法应对其负有举证责任的事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委对申请人主张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月工资标准、离职时间予以采信。
二、关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本委认为,根据以上查明情况,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故,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本委予以支持。
三、关于经济补偿:申请人主张2023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口头以经营不善,直播部门解散为由辞退申请人,故依法诉求。按10000元/月×1个月计算。申请人向本委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与公司负责人面谈录音”、“与被申请人负责人微信通话录像”予以证明其主张的辞退理由。
本委认为,申请人所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为电子证据,未经法定机构公证或保全,真实性存疑,相关内容无法证明对话双方的身份,本委对此均不予采纳。除此外,申请人未能提交其他确切、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离职原因,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委对申请人主张的离职事实不予采信。另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也未能举证证明申请人的离职原因,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基于双方均未能举证证明申请人的离职原因,根据公平原则,本委可视为由被申请人提出,经申请人同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为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核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500元(7000元×0.5个月)。
四、关于代通知金:本委认为,根据前述本委庭审查明情况及认定事实,申请人的离职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需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的情形,故其诉求被申请人支付代通知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以上事实的认定,本委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3500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员 赖细辉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方淦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