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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顾方宇、付建新、阳利、刘晓东、王玉蝶、崔云开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4】5150号、5152号至5156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5150号仲裁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5150号申请人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工资人民币6420元。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5152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5152号申请人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2840元;
二、准许5152号申请人撤回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5153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5153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4年5月9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5153号申请人2024年5月9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1758.62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5153号申请人2024年6月9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4551.72元;
四、准许5153号申请人撤回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5154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5154号申请人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2840元;
二、准许5154号申请人撤回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5155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5155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5155号申请人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320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5155号申请人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6600元;
四、准许5155号申请人撤回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5156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5156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4年4月13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5156号申请人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284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5156号申请人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0552.41元;
四、准许5156号申请人撤回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
本公告已于2024年11月28日张贴于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东方社区滨海大道2008号欢乐海岸地景坡地2A。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南停车场东侧)一楼立案大厅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深南劳人仲案【2024】5153号、5155号至5156号仲裁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深南劳人仲案【2024】5150号、5152号、5154号仲裁裁决均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