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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0075449597/2024-01968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4-11-14
名称: 深南劳人仲案【2024】4648号至4650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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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南劳人仲案【2024】4648号至4650号

发布日期:2024-11-14  浏览次数:-

深圳市叁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保立、李自力、龚德红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4】4648号至4650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

  深南劳人仲案【2024】4648号裁决如下:

  一、确认双方2023年9月3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由被申请人支付4648号申请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的工资19000元;

  三、由被申请人支付4648号申请人2023年10月3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3404.8元;

  四、由被申请人支付4648号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914元。

  深南劳人仲案【2024】4649号裁决如下:

  一、确认双方2023年10月16日至2024年2月2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由被申请人支付4649号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4日期间工资14597.9元;

  三、由被申请人支付4649号申请人2023年11月16日至2024年2月24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7693.95元;

  四、由被申请人支付4649号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146元;

  五、驳回4649号申请人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

  深南劳人仲案【2024】4650号裁决如下:

  一、确认双方2023年10月10日至2024年2月2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由被申请人支付4650号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4日期间的工资16697.2元;

  三、由被申请人支付4650号申请人2023年11月10日至2024年2月24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5000元;

  四、由被申请人支付4650号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784元;

  五、驳回4650号申请人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已于2024年11月14日张贴于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留仙大道创智云城1标段1栋301。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南停车场东侧)一楼立案大厅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