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乐龙国际艺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沙珊、曾明君、陈美丽、何舒雅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4】7009号至7012号),仲裁请求为:
1.深圳市乐龙国际艺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沙珊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7月15日工资,小计金额:14710元;
2.深圳市乐龙国际艺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沙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小计金额:8178.72元;
3.深圳市乐龙国际艺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曾明君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7月24日工资,小计金额:9320.27元;
4.深圳市乐龙国际艺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曾明君补齐2024年6月份和2024年7月份在职期间社保费用;
5.深圳市乐龙国际艺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曾明君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小计金额:2500元;
6.深圳市乐龙国际艺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陈美丽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7月20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小计金额:33415.21元;
7.深圳市乐龙国际艺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陈美丽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小计金额:13000元;
8.深圳市乐龙国际艺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何舒雅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10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小计金额:10070.69元;
9.深圳市乐龙国际艺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何舒雅补缴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社保。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4年11月29日下午2:30在庭审室8(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停车场东侧)三楼304)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