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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高静静、苗奇锋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4】6786、6787号)。
6786号申请人高静静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8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8166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8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166元。
6787号申请人苗奇锋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3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8600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3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400元。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4年11月25日14:30在庭审室1(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停车场东侧)二楼202)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