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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王雨晗等8人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4】3412号至3419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事项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王雨晗2023年9月19日至2024年3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与申请人薛宏芳2023年6月30日至2024年3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8名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工资合计116642.61元(各申请人具体期间及金额详见附件二);
三、被申请人支付8名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合计62300元(各申请人具体金额详见附件二);
四、被申请人支付王雨晗等3名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合计66750元(各申请人具体期间及金额详见附件二)。
本公告已于2024年9月26日张贴于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文心一路99号金钟大厦南海大道2730号2楼A区。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南停车场东侧)一楼立案大厅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深南劳人仲案【2024】3412号至3413号、3416号仲裁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深南劳人仲案【2023】3414号至3415号、3417号3419号仲裁裁决均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