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铭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兰鹏起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4】6412号)。仲裁请求为:
1.深圳市铭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确认与兰鹏起于2023年10月30日至2024年7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深圳市铭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4456.19元;
3.深圳市铭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支付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4456.19元;
4.深圳市铭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支付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27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4456.19元;
5.深圳市铭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500元。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4年11月11日下午2:30在庭审室4(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停车场东侧)二楼205)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