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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李心荣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4】2286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决定书。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确认劳动关系等争议一案,本委依法受理后,于2024年7月20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该《仲裁裁决书》存在字误及漏项,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2286号案件《仲裁裁决书》,本委决定补正如下:
一、《仲裁裁决书》第1页第1段第3行:“申请人青青及其委托代理人谢丽珍到庭参加仲裁庭审”,补正为:“申请人李心荣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文钦到庭参加仲裁庭审”;
二、相关案情部分增加:“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申请人提交有其与微信号为guoao2020的聊天记录证明被申请人老板于2024年3月23日无理由将其辞退,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微信号guoao2020系被申请人老板使用,故对该证据本委不予采纳。鉴于申请人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无理由将其辞退,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的离职原因,即现有证据无法查清申请人的离职原因,此种情形依法可视为由被申请人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经核算,申请人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5855.88元,则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经济补偿金金额为2927.94元(5855.88元/月×0.5个月)。”
三、裁决结果部分增加:“五、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927.94元。”
本公告已于2024年9月12日张贴于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登良社区登良路25号南油天安工业村8栋厂房402-四楼B016。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南停车场东侧)一楼立案大厅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