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重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张功益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4】6033号),诉求为:
1、请求深圳商典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东学西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深圳东学西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嵘以及北京重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9月1日至2024年6月25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小计金额57007.88元;
2、请求深圳商典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东学西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深圳东学西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嵘以及北京重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6月25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小计金额20511元;
3、请求深圳商典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东学西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深圳东学西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嵘以及北京重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9月16日至2024年5月1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的加班费,小计金额23000元;
4、请求深圳商典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东学西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深圳东学西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嵘以及北京重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7月11日至2024年5月1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小计金额223144元;
5、请求深圳商典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东学西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深圳东学西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嵘以及北京重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25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小计金额30330元;
6、请求深圳商典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东学西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深圳东学西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嵘以及北京重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小计金额60417.50元;
7、请求深圳商典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深圳东学西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按月应发工资22000元的标准足额缴纳2022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25日期间的社保费用及住房公积金;
8、请求深圳商典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东学西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深圳东学西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嵘以及北京重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小计金额8000元;
9、请求深圳商典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深圳东学西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离职证明。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4年10月29日下午2:30在庭审室10(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停车场东侧)四楼402)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