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人事、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法规政策,指导全区人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二)受理区直机关和区属事业单位与其聘(雇)用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三)负责管辖范围内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调解、审查、仲裁文书送达、案卷管理等工作;
(四)根据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培训和管理事宜;协助指导全区劳动争议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五)协助指导辖区内企业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协调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其他人事、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人民法院及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六)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