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图兰朵国际艺术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
本委受理凌雪、汪翠红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4】2266号、2284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2266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一支付申请人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3月22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10398.39元;
二、被一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1733.07元;
三、被二对被一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2284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一支付申请人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3月19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人民币17452.55元;
二、被一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11015.33元;
三、被二对被一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本公告已于2024年8月29日张贴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井新区京基百纳广场四层453号商铺。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南停车场东侧)一楼立案大厅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