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伍兴(被申请人二):
本委受理曾宇超、黄夏镇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4】1775号至1776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
深南劳人仲案【2024】1775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一支付1775号申请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46487元;
二、被申请人一支付1775号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9274.71元;
三、被申请人一支付1775号申请人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68821元;
四、被申请人二对被申请人一支付1775号申请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4648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准许1775号申请人撤回被申请人一支付拖欠工资加付50%的赔偿金23243.50元及利息2851.20元的仲裁请求。
深南劳人仲案【2024】1776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一支付1776号申请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28097元;
二、被申请人一支付1776号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24577.50元;
三、被申请人二对被申请人一支付1776号申请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2809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准许1776号申请人撤回被申请人一支付拖欠工资加付50%的赔偿金14048.50元及利息1723.28元的仲裁请求。
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南停车场东侧)一楼立案大厅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