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宣德德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申请人三):
本委已受理唐明波诉你及上海龙艺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申请人一)、上海龙艺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4】4227号),仲裁请求为:
1.被申请人一支付2021年11月20日至2024年2月28日期间工作日加班工资21131.40元;
2.被申请人一支付年11月20日至2024年2月28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24710.40元;
3.被申请人一支付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2月28日期间克扣工资1648.00元;
4.被申请人一支付2021年7月5日至2024年2月28日期间年休假工资8371.60元;
5.被申请人一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1984.32元;
6.被申请人一支付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月20日期间工资差额200.00元;
7.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承担连带责任。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4年9月4日下午2:30在庭审室5(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停车场东侧)三楼301)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