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华熙建材中心(被申请人一):
本委已受理邵波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4】4625号),仲裁请求为:
1.确认申请人与深圳市南山区华熙建材中心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24年2月27日解除;
2.深圳市南山区华熙建材中心支付2022年12月14日至2023年11月14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小计金额:151030.00元;
3.深圳市南山区华熙建材中心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小计金额:20595.00元;
4.深圳市南山区华熙建材中心支付2022年11月14日至2022年11月19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小计金额:3787.59元;
5.深圳市南山区华熙建材中心支付2022年11月19日至2023年5月6日、2023年5月24日、2023年5月31日、2023年8月14日、2023年12月18日、2023年12月20日、2023年12月29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小计金额:110471.26元;
6.深圳市南山区华熙建材中心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小计金额:7235.50元;
7.深圳市南山区华熙建材中心支付2022年11月20日至2022年12月5日期间的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小计金额:3900.00元;
8.深圳市南山区华熙建材中心支付2022年11月20日至2022年12月5日停工留薪期间的生活护理费,小计金额:27028.90元;
9.深圳市南山区华熙建材中心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小计金额:109840.00元;
10.深圳市南山区华熙建材中心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小计金额:549200.00元;
11.深圳市南山区华熙建材中心支付交通费,小计金额:3000.00元;
12.深圳市南山区华熙建材中心支付律师代理费,小计金额:30000.00元;
13.深圳市南山区华熙建材中心支付保全费,小计金额:5000.00元;
14.陈振林、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兴起盛(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兴起盛(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4年8月29日下午2:30在庭审室11(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停车场东侧)四楼403)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