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沈昊铖餐饮店:
本委受理许雨欣、段倩倩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4】1383号至1384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
深南劳人仲案【2024】1383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2023年8月7日至2023年10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8月7日至2023年10月27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10896.53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9月7日至2023年10月27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5977.01元。
深南劳人仲案【2024】1384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2023年7月8日至2023年8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26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人民币3224.13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8月8日至2023年8月26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896.55元。
本公告已于2024年7月4日张贴于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南油社区南商路68号、70号、72号南油B区71栋、72、73栋71栋102。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南停车场东侧)一楼立案大厅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