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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0075449597/2024-00884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4-06-07
名称: 公开裁决书21-深南劳人仲案【2023】8851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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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21-深南劳人仲案【2023】8851号

发布日期:2024-06-07  浏览次数:-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3】8851号。

  申请人:陈*,身份证号:*,住址:*。

  委托代理人:刘*,系深圳市南山区法律援助处指派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一:深圳市*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

  委托代理人:卢*,系被申请人一处员工。

  被申请人二:深圳前海*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胡*。

  委托代理人:黄*,系被申请人二处员工。

  案由:工资等争议。

  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因工资等争议一案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一的委托代理人卢*到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二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2年2月1日至2023年6月2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34500元(当庭明确该项仲裁请求);2、请求被申请人二承担连带责任(当庭明确该项仲裁请求)。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申请人于2021年3月23日入职被申请人一处。

  二、工作岗位: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一处担任经理。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有签订合同期限为2021年3月23日至2024年3月22日的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

  四、月工资标准及工资结构:申请人月固定工资为15000元,没有工资结构;每月15日或20日通过被申请人一公账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月工资。

  五、离职时间及离职原因:申请人于2023年6月21日因个人原因离职。

  六、关于工资事宜:申请人主张其在2022年2月1日至2023年6月21日期间正常出勤,但被申请人一未足额支付申请人上述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故依法诉求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上述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34500元,确认被申请人一通过公司公账已支付120459.65元,确认被申请人一通过人事个人私账已支付申请人诉求期间的工资10000元,确认其诉求期间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金额共计3535.51元,确认其诉求期间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共计8692.86元。

  被申请人一辩称,确认被申请人一存在欠薪情形,经核算,共欠薪108143.08元,但因经营困难故目前无力支付。

  本委认为,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一未足额支付申请人诉求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被申请人一对此当庭确认其存在欠薪情况,故本委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予以采纳。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委上述查明的申请人月工资标准、申请人自认的其诉求期间的工资发放情况以及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金额和个人所得税金额,经核算被申请人一应支付申请人2022年2月1日至2023年6月21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07656.81元[(15000元×16个月)+(15000元÷21.75天×15天)-公账支付120459.65元-人事私账支付10000元-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金额3535.51元-个人所得税金额8692.86元]。

  七、关于连带责任事宜:申请人主张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构成混同用工,申请人的直接领导为被申请人二的法定代表人,并由被申请人二的法定代表人安排申请人工作,故依法诉求被申请人二对被申请人一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申请人二辩称,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混同用工,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系与被申请人一签订,其社会保险也是由被申请人一缴纳。

  本委认为,申请人主张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形,对此,申请人应负有举证责任。两被申请人系各自独立的民事法人主体,申请人主张两被申请人对其构成混同用工仅为其主观陈述,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两被申请人对其在日常工作中混同用工,故本委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本委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2年2月1日至2023年6月21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07656.81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王威淞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书记员:罗斌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