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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林延畅、焦江彬、欧昌政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3】11221号至11223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3】11221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11221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30日至12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由被申请人支付11221号申请人2023年11月1日至12月15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9000元;
三、由被申请人支付11221号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000元;
四、由被申请人支付11221号申请人2023年8月30日至12月15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21000元。
对深南劳人仲案【2023】11222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11222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30日至12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由被申请人支付11222号申请人2023年11月1日至12月15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2000元;
三、由被申请人支付11222号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000元;
四、由被申请人支付11222号申请人2023年8月30日至12月15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28000元。
对深南劳人仲案【2023】11223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11223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5日至12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由被申请人支付11223号申请人2023年11月5日至12月15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8246元;
三、由被申请人支付11223号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000元;
四、由被申请人支付11223号申请人2023年12月5日至15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2482.76元。
本公告已于2024年5月16日张贴于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向南社区向南村十一坊10号7-3。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南停车场东侧)一楼立案大厅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