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奥诺特国际设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茂名山湖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深圳市畅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
本委已受理曾继芳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4】767号),诉求为被申请人一支付经济补偿及律师代理费、被申请人二及被申请人三承担连带责任等,金额合计人民币89000.00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仲裁文书及相关材料:
1.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副本及相关证据;
3.当事人送达信息确认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答辩书用纸。
本公告已于2024年4月8日张贴于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中山园路1001号TCL国际E城E2栋2A。你可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楼(南山劳动大厦南停车场东侧)领取以上文书及材料(联系人:何佩宣,电话:26402521)。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5月22日上午9:15在庭审室419(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2017号(南山劳动大厦四楼419))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