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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翟海国、李文卿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3】10489号至10490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事项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10489号案件申请人翟海国2023年7月1日至11月1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0039.74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10489号案件申请人翟海国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500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10490号案件申请人李文卿2023年1月1日至11月1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25014.18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10490号案件申请人李文卿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0000元。
本公告已于2024年3月7日张贴于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10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410。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南停车场东侧)一楼立案大厅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