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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刘达欢、唐周凤、唐林凤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3】8699号至8701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
对深南劳人仲案【2023】8699号仲裁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8699号申请人2023年7月1日至8月29日期间的工资6890元。
对深南劳人仲案【2023】8700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8700号申请人2023年8月1日至8月28日期间的工资8400元;
二、准许8700号申请人撤回第2项仲裁请求。
对深南劳人仲案【2023】8701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8701号申请人2023年8月1日至8月29日期间的工资8100元;
二、准许8701号申请人撤回第2项仲裁请求。
本公告已于2024年3月7日张贴于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沿山社区南海大道1055号TCL王牌电子公司AB区B4001A。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南停车场东侧)一楼立案大厅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均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