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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杨洁梅、潘晓、黎海霞、袁梦杰、张雪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3】8362号、8508号至8511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3】8362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8月3日期间的工资24104.6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600元。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3】8508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8月10日期间的工资2080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750元。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3】8509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8月16日期间的工资1416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000元。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3】8510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8月10日期间的工资13749.09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000元。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3】8511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8月10日期间的工资1344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000元。
本公告已于2024年2月1日张贴于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塘朗社区祥瑞三路73号塘朗工业园A区10栋602。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南停车场东侧)一楼立案大厅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均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