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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林佳明、车泉生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3】4819号至4820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事项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与4819号案件申请人林佳明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4819号案件申请人林佳明2023年3月1日至5月15日期间的工资13040.49元;
三、确认被申请人与4820号案件申请人车泉生存在劳动关系;
四、被申请人支付4820号案件申请人车泉生2023年3月1日至5月13日期间的工资17330元。
本公告已于2024年1月2日张贴于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南停车场东侧)一楼立案大厅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