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第二分公司(被申请人三):
本委受理巨成程、郭文祥、毛嘉俊、肖保健、张莉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3】7047号至7051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事项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一巨成程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5月30日期间提成工资39808元,支付郭文祥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5月30日期间提成工资62052元,支付毛嘉俊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5月30日期间提成工资57110元,支付肖保健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5月30日期间提成工资15138元,支付张莉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5月30日期间提成工资78072元;
二、由被申请人一支付巨成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2513.52元,支付郭文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1937.28元,支付毛嘉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3750.56元,支付肖保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308.65元,支付张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7140.02元;
三、由被申请人一支付巨成程律师代理费4210.07元,支付郭文祥律师代理费3694.12元,支付毛嘉俊律师代理费4144.9元,支付肖保健律师代理费3701.59元、支付张莉律师代理费4547.59元;
四、驳回巨成程等五名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已于2023年12月21日张贴于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与学府路交汇处前海豪苑裙楼301-331。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南停车场东侧)一楼立案大厅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