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坤速运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二):
本委受理张镇宇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3】2432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事项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二与申请人于2020年2月20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二支付申请人2020年2月20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人民币14000元;
三、被申请人二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17500元;
四、被申请人二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2102.5元;
五、驳回申请人诉求与被申请一存在劳动关系及诉求被申请人一对上述仲裁请求承担支付义务。
本公告已于2023年12月14日张贴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社区301车站宿舍楼207。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南停车场东侧)一楼立案大厅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