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3】455号。
申请人:袁*,女,住所:*,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熊*。
委托代理人:陈*。
案由:工资等争议。
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工资等争议一案向本委申请劳动仲裁,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独任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袁*到庭,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陈*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12月26日至2023年1月13日期间工资4696.9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000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1月6日至2023年1月7日期间加班产生的交通补贴23.89元;4、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且不能涉及对申请人不利信息。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2022年12月26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运营,双方已签订期限自2022年12月26日至2025年12月30日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至2023年3月25日止。
二、工资标准:申请人试用期每月工资6000元,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2360元+岗位津贴2640+保密金1000元。
三、工作时间及考勤方式:申请人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钉钉打卡记录考勤。
四、关于停止工作时间、离职时间及原因。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0日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申请人,2023年1月11日至1月13日申请人要求上班,但被申请人以2023年1月10 日已作出辞退为由阻挠申请人上班,故申请人认为最后工作至2023年1月13日,当天正式停止工作离职。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最后工作至2023年1月10日,当天被申请人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申请人,当天正式停止工作离职。
本委认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在2023年1月10日告知申请人已对其作出辞退处理,并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明确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1月10日解除,据此本委采信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最后工作至2023年1月10日,当天正式离职。
五、关于工资问题。申请人主张诉求工资期间正常出勤,被申请人未支付该期间的工资,故依法诉求,按照6000元÷22天×5天=1363.64元+6000元÷18天×10天=3333.3元,合计4696.9元。
被申请人辩称确认未支付2022年12月26日至2023年1月10日期间的工资,按照6000元÷22天×5天=1363.64元+6000元÷22天×7天=1909.09元-500元处罚金,合计2772.73元。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主张扣除申请人在职期间的处罚金500元,缺乏事实依据,本委不予采信。根据上文采信的案件事实,申请人于2023年1月10日停止工作离职,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规定,经核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2年12月26日至2023年1月10日期间的工资3310.34元(12月按6000元÷21.75天×5天=1379.31元+1月按6000元÷21.75天×7天=1931.03元)。
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申请人主张因被申请人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申请人,理由不成立,属于违法解除,故依法诉求,按照6000元×0.5个月×2倍计算。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的工作岗位要求运营岗要熟练操作办公软件,申请人承认ECXEL一些基础功能不会,不符合岗位说明书岗位技能第二点录用条件。申请人基础考核不合格,对运营后台的功能不熟悉,不符合入职通知书岗位职责第二点和第五点录用条件。申请人未能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并且上交的工作文档还有错误和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不符合入职通知书岗位职责第六点录用条件。申请人顶撞上司,态度恶劣,影响他人工作,不符合岗位说明书工作态度第二点录用条件,基于以上,依据《劳动合同》第九条第五项第1点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被申请人对其主张提交了《不符合录用条件之一(录音)》《不符合录用条件之二(考试提纲及评分标准)》《运营岗绩效薪酬管理办法》《入职通知书》《不符合录用条件之三(录音)》《不符合录用条件之四》《公司规章制度学习确认书》《劳动合同》等证据。
经查,申请人的《入职通知书》岗位职责:1.客服处理......;2.系统监控:负责日常系统监控,发现异常问题及时上报并跟进处理;3.资金清算......;4.产品工作......;5.卡卷配置和数据通报:在系统后台配置卡卷,定期做数据通报;6.针对客户需求,协助经理制定满足客户需要的项目方案,以及跟进项目方案落地时各个环节的把控。《运营岗绩效薪酬管理办法》中岗位技能第2点“熟练操作办公软件:Word、Excel、PPT”。《公司规章制度学习确认书》记载入职培训内容包含《运营岗绩效薪酬管理办法》,申请人在该确认书上签名确认已学习。《不符合录用条件之一(录音)》记载:申请人“找个姐妹来弄这个东西,看她会不会好吧”,张*“每个人都有工作安排,你的工作安排就可以做个数据对账”,申请人“那为什么我不会,我说我都说了我不会,然后你也不教我呢”,陈*“先等一下,什么情况下”,申请人“就是她给了几个表格,让我把它这种小标点什么的改掉,然后把银行找流水,多的给他扩展了,然后我这个功能,我是不会的,我是先百度了,我百度不会我再请教她,她说让我再自己去百度”,张*“你中间可不可以不要省略,你说不会,我给你发了一个,另外一个格式是一模一样的文件”,申请人“对”,张*“由excel改成了tst格式的,然后我让你自己去提取”,申请人“你是让我一个个复制吗”,张*“你是提取都不会吗,你是提取都不会吗,你如果提取都不会的话,不好意思,很基本的操作”,申请人“你不要再不好意思了,因为你已经很好意思了”。《不符合录用条件之二(考试提纲及评分标准)》记载2023年1月9日被申请人在系统将考试提纲和培训资料发给申请人,考核内容:1.excel工作相关的技能操作,2.移动商圈平台的后台操作,3.支付平台的后台操作。《运营助理基本技能操作试题》记载申请人成绩不合格。《劳动合同》第九条第五项记载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申请人质证意见:《不符合录用条件之一(录音)》真实性确认、关联性合法性不认可,被申请人的证据也说明了我完成了对话中的表格,只存在个别细节问题,对于一个刚进入公司的新人,对于从来没有整理过该公司工作内容及表格要求形式的前提下,发出寻求帮忙的信号应该是一个正常的诉求。《不符合录用条件之二(考试提纲及评分标准)》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认可,认为该考试内容超纲,且入职后都没有关于考试的任何约定。《运营岗绩效薪酬管理办法》真实性不确认。《公司规章制度学习确认书》真实性确认,合法性及关联性不确认。《入职通知书》及《劳动合同》真实性确认。
本委认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单方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被申请人应就其解除的事实及相关合法依据举证。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运营岗绩效薪酬管理办法》中岗位技能第2点,采信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岗位要求熟练操作Excel办公软件,该规定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学习确认书》采信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知晓《运营岗绩效薪酬管理办法》,该办法可作为被申请人自主用工管理的依据,根据《不符合录用条件之一(录音)》采信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对Excel办公软件操作不熟练。另,根据《入职通知书》岗位职责第5点,申请人负责在系统后台配置卡卷,定期做数据通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试用期内对其岗位职责进行考核,并无不当,申请人考核不合格,以超纲为由提出抗辩,本委不予采信。综合以上,被申请人依据《劳动合同》九条第五项以申请人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申请人,理由依据充分,属于合法解除,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委不予支持。
七、关于交通补贴。鉴于被申请人当庭同意支付申请人交通补贴23.89元,本委予以确认。
八、关于离职证明。本委认为: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1月10日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
裁决结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五十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及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2月26日至2023年1月10日期间的工资3310.34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交通补贴23.89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
四、驳回申请人本案其它仲裁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员 周楚瑾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