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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0075449597/2023-01924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3-11-30
名称: 公开裁决书16-深南劳人仲案【2022】8319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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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16-深南劳人仲案【2022】8319号

发布日期:2023-12-08  浏览次数:-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2】8319号。

  申请人:吴*,女,公民身份号码:*,住址:江西省*。

  被申请人: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李*。

  委托代理人:李**,系被申请人处人力资源负责人。

  案由:休息日加班工资等争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之间关于加班工资等争议向本委申请劳动仲裁,本委依法受理后,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申请人吴*、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仲裁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2年8月12日至2022年9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8月12日至2022年9月13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655.17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8月12日至2022年9月13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51.72元。

  相关案情

  一、劳动关系:被申请人确认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入职时间:2022年8月12日。

  三、工作岗位:销售经理。

  四、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五、月工资标准:申请人每月无责底薪6000元,另视销售情况享有提成。

  六、离职时间及原因: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最后工作至2022年9月13日,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

  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申请人诉称,虽被申请人有将电子版劳动合同发送给申请人,要求申请人签订,但申请人对该份劳动合同有异议,故不同意签订,双方最终并未签署劳动合同,故依法诉求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庭审中称,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将电子版劳动合同发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收到电子劳动合同后查看十次,但一直未签署。公司认为是申请人拒绝签订导致最终未签署劳动合同,责任在于申请人,故不同意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本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自用工资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支付申请人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本案中,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未签署劳动合同情况下选择继续用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应支付申请人2022年9月12日、13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51.72元(6000元/月÷21.75天×2天)。

  八、加班工资:双方确认申请人在2022年8月20日、8月27日、9月3日有上班。

  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上述三天休息日加班工资,故依法诉求,按6000元/月÷21.75天×3天×200%计算。

  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庭审中称,申请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其周六上班不等于加班,认为公司无需支付申请人休息日加班工资。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申请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也未提交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证据,故对其提出的申请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主张不予采信。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在职期间存在休息日上班三天的事实,其未支付申请人休息日加班工资,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2年8月12日至2022年9月13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655.17元(6000元/月÷21.75天×3天×200%)。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以及本委依法认定的以上事实,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2年8月12日至2022年9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9月12日、13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51.72元;

  三、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8月12日至2022年9月13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655.17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员:曾翠箷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马艾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