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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0075449597/2023-01923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3-11-30
名称: 公开裁决书15-深南劳人仲案【2022】7815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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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15-深南劳人仲案【2022】7815号

发布日期:2023-12-08  浏览次数:-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2】7815号。

  申请人:陈*,女,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广东省*。

  被申请人:*(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周*。

  委托代理人:徐*,系被申请人处人事主管。

  案由:赔偿金等争议。

  申请人就上述争议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委申请仲裁,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陈*到庭参加仲裁庭审,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仲裁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000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离职证明导致经济损失费用4137元,并重新开具离职证明(当庭自愿撤回该项仲裁请求)。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22年9月26日。

  二、工作岗位:带货主播。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有签订期限自2022年9月26日起至2025年9月26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2个月。

  四、月工资标准:申请人试用期月工资11000元,申请人尚未转正,每月5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月工资,领取工资不需要签名,没有发放工资条。

  五、离职时间:申请人最后工作至2022年10月28日,次日起正式停止工作离职,有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六、离职原因及赔偿金问题: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违反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并向其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申请人不认可辞退理由,属于违法辞退,故依法诉求,按11000元×0.5个月×2倍=11000元计算。有《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为证。

  被申请人辩称,按照劳动合同法提前三天对试用期员工进行辞退,申请人参加培训后拒不签署公司的培训表,经过多次沟通仍然不签署,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违反员工手册,且申请人与其两名上级领导发生冲突。有在职员工签名的见证书、光盘可以证明申请人有参加培训;参训确认表可以证明公司所有员工都有签名,仅申请人未签名;花名册可以证明与参训表员工信息一致;同岗位同部门员工试用期考核表可以证明申请人拒不履行考核义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空白考核表可以证明试用期考核是要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考核。综上,被申请人依据员工手册依法将申请人辞退,故不同意支付赔偿金。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在职员工签名的见证书、光盘、参训确认表、花名册、同岗位同部门员工试用期考核表、空白考核表均不予认可,对员工手册和试用期管理制度认可。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进行试用期考核,没有培训,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签署空白的培训表,故拒签,在职期间并未与上级领导发生冲突。

  经查,申请人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部分内容载明“陈*同志:由于下列第(2)条原因,根据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予以解除……2、你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落款处盖有*(深圳)有限公司公章,落款日期2022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质证意见:认可。

  本委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据在职员工签名的见证书、光盘、参训确认表、花名册、同岗位同部门员工试用期考核表、空白考核表主张申请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规定制度,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均系被申请人单方制作,本委无法确认真实性,因此,本委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不予采纳,此外,被申请人也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明申请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规定制度的事实存在,且申请人不予认可,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故,本委对被申请人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被申请人以此为由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

  七、关于其他问题:申请人当庭自愿撤回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因离职证明导致经济损失费用4137元,并重新开具离职证明的仲裁请求,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委对申请人该项诉请予以准许。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以及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本委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1000元;

  二、准许申请人撤回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因离职证明导致经济损失费用4137元,并重新开具离职证明的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仲裁员  范   敏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叶治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