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2】6963号。
申请人:孙*,女,住址:湖南省*,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潘*,系深圳市南山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邱*。
委托代理人:杨*,系被申请人处的员工;吴*,系被申请人处的员工。
案由:工资等争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工资等争议一案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孙*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到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0月12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1839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的补偿金9142元;3、请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社会保险费(当庭自愿撤回该项仲裁请求)。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申请人2022年2月22日入职。
二、工作岗位:商务。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2月22日起至2023年2月21日,其中试用期3个月。
四、月工资标准:申请人主张试用期月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7000元+浮动奖金1000元,转正后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浮动奖金2000元。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试用期月工资标准为固定工资7000元+浮动奖金1000元,2022年5月份起与申请人口头约定月工资标准按固定工资8000元×80%+浮动奖金8000元×20%计算。申请人对此回应称:不确认双方有口头约定过新的工资标准,申请人没有跟被申请人达成口头约定,且从被申请人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来看,工资也是根据《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来发放的。
据申请人提交经被申请人确认的《劳动合同》相关内容显示:“甲方经与乙方协商,以固定+浮动奖金方式确定乙方工资。乙方每月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公司岗位规定的要求内容,所得固定工资为8000元,浮动奖金与业绩考核挂钩,满足绩效考核者,浮动奖金工资为2000元,不满足绩效考核者,浮动奖金酌情减免。在试用期内,乙方月正常工作时间固定工资为7000元,浮动奖金与业绩考核挂钩,满足绩效考核者,浮动奖金工资为1000元”。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试用期月工资标准为固定工资7000元+浮动奖金1000元,2022年5月份起与申请人口头约定月工资标准按固定工资8000元×80%+浮动奖金8000元×20%,但就其主张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被申请人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故本委对被申请人主张2022年5月份起申请人的月工资标准,不予采纳。经上述查明,申请人主张的月工资标准与双方确认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一致,故本委采纳申请人主张的月工资标准,即试用期月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7000元+浮动奖金1000元,转正后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浮动奖金2000元。
五、工作时间及考勤方式: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以指纹打卡方式记录考勤。
六、离职时间及原因:申请人主张因被申请人拖欠工资,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2日通过EMS快递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实际经营地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申请人最后工作至2022年10月8日,2022年10月12日起停止工作离职,有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被申请人主张2022年10月13日收到了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认为申请人被迫离职的理由不成立,申请人系自行离职,申请人也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申请人最后工作至2022年10月8日,被申请人认为双方于2022年10月13日解除劳动关系。
七、关于工资问题:申请人主张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0月8日期间均正常出勤,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申请人诉求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故依法诉求,按10000元×2个月+10000元÷21.75天×4天-被申请人已支付12180元=9659.08元计算,以当庭计算为准。被申请人答辩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有口头约定2022年6月起申请人的工资标准按8000元+工资20%浮动奖金(每月1600元)发放,后续发放的工资申请人也未提出过异议,由于申请人2022年8月、2022年9月大量违反公司制度包括大量迟到、工作时间内大量处理私人事件,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偷懒等,故经财务核对,根据公司的考核规定扣除申请人2022年8月、2022年9月的20%浮动奖金(每月1600元),8月份实发工资为5756.74元,9月份实发工资为5393.11元,10月份实际出勤一天,没有实际工作量,故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实发工资为107.27元,无证据证明有与申请人口头约定过,有《关于孙*劳动合同补充说明》《关于孙*平时工作情况说明》《2022年媒体订单清单》可证明申请人绩效考核不通过。申请人对此回应称:被申请人并没有明确岗位的要求,不确认被申请人单方面做出的月度考核结果,也未经过申请人签字确认。
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孙*劳动合同补充说明》内容显示:“鉴于孙*在试用期结束后,在负责考核的领导认为该员工的转正考核达不到公司要求情况下,公司主张放弃正式录用。但销售负责人杨*主张代表公司与孙*沟通,并在口头上与孙*达成一致:孙*同意降低劳动合同中的薪资要求,愿意继续努力学习完成销售业绩。由于以上事实没有及时形成正式文件,违反了公司管理制度,造成公司的潜在的损失和风险。为规范公司治理,现对5月份杨*与孙*的沟通情况进行补充说明和确认,具体内容如下:1、薪资调整。将孙*薪资调整为8000元/月。2、继续学习。孙*继续维持学习阶段,公司定期进行考核。在考核合格后重新调整薪资,并确定提成方案。本事件除杨*外,另有吴*知晓,并签字证明。从调整工资后,孙*本人也没有对所发工资提出异议。(另附上孙*工资表),本说明一式两份,并将同时作为双方劳动合同的补充文件。证明人:吴*、孙*签字”。申请人对该份证据的质证意见为:三性不认可,工资发放情况所载明的内容不属实。
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孙*平时工作情况说明》内容显示:“孙*在试用期期间工作相对较为积极,转正后工作态度逐渐开始消极,平时花太多的时间在个人微信闲聊、刷视频等。上午由于九点上班,每日点餐时间花费时间过多,导致上午工作有效时间较少。所以经常出现客户上午消息下午很晚才回的情况,同时由于个人微信、刷视频等时间花的太多,处理工作的时效性失佳,很多时候无法完成有效沟通,工作较为消极。由于产业和个人工作经历原因,也无法很好胜任岗位工作”。申请人对该份证据的质证意见为:三性不认可。
据被申请人提交的《2022年媒体订单清单》显示为:订单详情,有订单公司、订单金额、订单来源、对接人、跟单人、执行人的详情。申请人对该份证据的质证意见为:三性不认可,媒体订单清单与本案无关。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依据《关于孙*劳动合同补充说明》《关于孙*平时工作情况说明》《2022年媒体订单清单》主张申请人诉求期间的月工资为8000元,该期间考核不合格,扣除20%的浮动奖金,但上述证据均没有申请人签字确认,亦未提交有效证据佐证,且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上述主张均不予认可,故本委不予采纳。基于本委上述认定的申请人月工资标准,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0月8日期间工资差额9659.08元,未超过法定标准,本委予以支持。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0月8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9659.08元。
八、关于经济补偿问题: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拖欠工资,申请人系被迫离职,故依法诉求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的补偿金,按9142元×1个月计算。被申请人答辩称:因申请人拒绝配合公司做规范性治理要求导致无法核算工资数额,故工资延迟发放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给被申请人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前并未对已发放或未发放的工资口头或书面提出过异议,申请人2022年9月、2022年10月工资已按正常发薪日发放工资,故不认可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本委认为,基于上述的认定,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0月8日期间的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理由成立,其诉求的金额未超过法定标准,本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及上述的认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9142元。
九、其他事项:申请人当庭自愿撤回请求被申请人补交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社会保险的仲裁请求,属于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委对申请人该项诉请予以准许。
裁决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五十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以及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本委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0月8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9659.08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9142元;
三、准许申请人撤回请求被申请人补交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社会保险的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员:陈乐霖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罗斌清